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为巩固和加强教学中心地位,增强全体教师的质量意识,促进我院教学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学院决定在原有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级别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各类教师(包括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教师、教辅人员等)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 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将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级别:重大教学事故(I级),严重教学事故(II级)和一般教学事故(III级)。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三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发现者或知情人应及时向本部门和教务处报告,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
第四条 教务处接到事故报告后,会同事故当事人所在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填写《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单》,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处理提出初步意见。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教学事故一经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条 III级教学事故的处理,由教务处讨论决定,I级和II级教学事故的处理,由院教学事故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教务处将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送达事故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同时通知人事部门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罚。
第七条 事故责任人收到处理决定后,若对事故认定或处理决定有争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一般教职工的申诉提交给工会,一般干部(科级及以下)的申诉提交给监审处,副处及以上干部的申诉提交给纪委。
第八条 相关部门接到书面申诉后,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院教学事故委员会,由院教学事故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一经认定,视其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第九条 I级事故责任者作出书面检查,全院通报批评,并视后果及影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直至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II级事故责任者作出书面检查,全院通报批评,并视后果及影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直至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III级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并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影响其正常晋升职称。对I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扣除其六个月的院内岗位津贴,对II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扣除其三个月的院内岗位津贴,对III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扣除其一个月的院内岗位津贴。
第十三条 一学年内一个分院(部)或部门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或累计发生三次及以上II级或III级教学事故的,该分院(部)或部门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四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知情人、分院(部)或部门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该知情人、分院(部)或部门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认错态度好,并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影响的,可减轻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08年4月起执行,原相关制度废止。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编号 | 事故内容 | 级别 |
1 | 在教学场所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的反动言论,或有碍学生健康成长的错误言论,造成严重影响。 | Ⅰ |
2 | 教学过程中有明显侮辱或体罚学生的言行,造成不良影响。 | Ⅲ/Ⅱ/Ⅰ |
3 |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更教学大纲、教学进程或教学内容。 | Ⅲ/Ⅱ |
4 |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 | Ⅲ |
5 | 课程开课一周后没有制定好授课计划、学生课内学习情况记载表;制定的授课计划与教学大纲偏离;学生课内学习情况记载不认真。 | Ⅲ/Ⅱ |
6 | 上课迟到5分钟以内。 | Ⅲ |
7 | 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 | Ⅱ |
8 | 提前下课或无特殊原因离开教学场所累计5分钟以内。 | Ⅲ |
9 | 提前下课或无特殊原因离开教学场所累计5分钟以上。 | Ⅱ |
10 | 旷课。 | Ⅱ/I |
11 |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他人代课。 | Ⅱ |
12 | 理论课上课未带备课笔记或教案、教材;实践课上课无指导书(任务书),未给学生布置适量具体的任务和要求。 | Ⅲ |
13 | 作业或实验报告批改不认真、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 | Ⅲ |
14 | 在机房上课或带学生上机时,做与上课或上机无关的事,对学生上网、聊天、玩游戏等行为放任不管。 | Ⅲ |
15 | 未按要求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的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低劣,有严重错误,或有严重抄袭现象。 | Ⅲ/Ⅱ |
16 | 未按要求联系和指导学生的毕业综合实践,对所联系或指导的学生放任自流。 | Ⅲ/Ⅱ |
17 | 因课前准备不充分,不能按时上课或使上课中断,影响教学。 | Ⅲ |
18 | 教学过程中,在教学场所使用通信工具,影响教学的。 | Ⅲ/Ⅱ |
19 | 教师教学过程中因指导不到位或操作失误,造成设备损坏、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 Ⅲ/Ⅱ/Ⅰ |
20 | 教学不负责任,对课堂秩序不管不问,学生反应强烈。 | Ⅲ/Ⅱ/Ⅰ |
21 | 未按时、按规定命题或交印试卷,影响考试按期进行。 | Ⅱ |
22 | 泄露考试内容。 | Ⅲ/Ⅱ/Ⅰ |
23 | 试卷有错误致使学生不能解答题目,或题量严重不足造成大部分学生提前三分之一时间交卷。 | Ⅲ/Ⅱ |
24 | 试卷保管者未按时将试卷送达考场或监考未到,耽误考试。 | Ⅱ |
25 | 监考教师无故迟到、早退、擅自请人代监考、考试过程中擅离岗位、接听手机。 | Ⅲ |
26 | 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清场或清场不彻底,未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对考试造成不良影响。 | Ⅲ |
27 | 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听任学生作弊或发现违纪和作弊现象隐瞒不报。 | Ⅲ/Ⅱ/Ⅰ |
28 | 监考教师在考场内看报刊、书籍、交头接耳、聊天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 Ⅲ |
29 | 考试完毕未按规定回收试卷,造成回收试卷份数不足。 | Ⅱ/Ⅰ |
30 | 未按评分标准阅卷或评分出错的试卷数量达10%以上(含10%,以班级为单位统计),影响评分的公平性,造成不良影响。 | Ⅱ |
31 | 考试结束后教师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成绩上报单、学生考卷及班级试卷分析表。 | Ⅲ |
32 | 其它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对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 Ⅲ/Ⅱ/Ⅰ |